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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租赁住房居民可享受8项公共服务

来源:沈阳网 2017-11-28 07:30:00

[摘要] 昨天,沈阳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进一步扩大承租人的权利。

凡在沈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享受子女教育、就业扶持、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权利。昨天,沈阳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进一步扩大承租人的权利。

租房户子女就近入学与本市子女同权利

享受外来人口子女适龄入园、小学(初中)公办学校按照租房居住地就近或服从分配入学、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等方面待遇。

1.随迁适龄子女入园。沈阳市幼儿园在遵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自主招生,外来人口适龄子女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同等待遇。

2.随迁子女入学。沈阳市现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接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根据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条件,由公办学校接收,免试就近入学。外来人口子女与本地学生混合编班,在学籍注册、学习考试、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一视同仁。

3.参加中考方面。非本市户籍具有本市初中学校学籍或毕业证、且在沈阳市居住地管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承租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沈阳市报名参加中考,并与城市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4.参加高考方面。凡在沈阳市具有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实际学习经历和初始学籍,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经审核合格后可在我市参加高考。

大学生留沈创业补贴房租

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如在沈相关单位就业,可享受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服务。

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留沈发展。全面建设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监测管理体系,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实施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同时继续落实吸引人才就业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并将学士创业房租补贴调整为学士就业创业房租补贴。

享受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享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在参加养老保险范围之内,无职工户籍要求。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工伤保险。凡是正常在本市境内按规定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无论是否为本市户籍或承租人,均可由公司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非本市户籍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在我市自愿参加城镇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4.失业保险。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工作可以正常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如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可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

陷入困境可申请临时救助

享受社会临时救助、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在沈阳市租赁房屋,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同时,均可享受与本市市民在居家养老、护理照料等服务方面的同等待遇。

经济困难的承租人,因房屋租赁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可申请公租房可用公积金当房租

享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以及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服务。

非我市户籍的就业人员,可依据《关于沈阳市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房发[2012]63号)、《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房发[2012]93号)等文件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用的房屋属性为住宅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来支付租房房租。

享受租赁住房落户政策

以下特定人群,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申请落户时,可以将租赁住宅作为落户地:(1)经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党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2)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接受高等教育且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人员;(3)非沈阳生源应届(含择业期两年)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

可在本市领驾照补身份证

享受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等服务,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服务。

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奖励,以及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利。

以上公共权利与服务内容的相关政策咨询及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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